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稱:TIANJIN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縮寫TJAEFI。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天津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及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自愿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并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天津市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增強會員中外各方、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系、了解與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會員在中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團體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天津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區。 第二章 加強黨的建設 第六條 本團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 第七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范、監督管理和規范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第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九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本團體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一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我國和天津市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天津市的改革開放和投資環境,以及其它省、市外商投資企業的經驗、信息和動態。受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和會員企業的委托,在境內外舉辦投資貿易洽談活動和投資促進活動,為境外客商來津投資提供信息、咨詢和投訴服務; (二)組織會員交流依法經營、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執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建立企業的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表彰先進、相互交流、共同發展; (三)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托,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境內外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并積極協助解決; (四)適應會員需要舉辦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五)組織會員在國內外開拓業務、拓展市場和舉辦各種產品展銷活動; (六)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七)對本市各區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有工作指導、提供信息、組織和參加有關活動的責任; (八)開展同海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加強與國內兄弟省、市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組織的聯系,促進國際、國內的交流與合作; (九)開展吸收外商投資的理論與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為會員傳遞國內外有關信息; (十) 編輯出版會刊《橋》、設立本會網站并及時更新、吸收、服務外商投資工作信息資料的網頁; (十一)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凡在中國天津市內依法設立、注冊、登記,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天津從事投資及相關服務業務的機構都可以加入本會。外國機構在津設立的分支機構,港、澳、臺企業商、協會(聯誼會),從事外商投資貿易工作的機構,天津市各區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也可以加入本會。 (二)單位會員須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五)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四條 本會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經濟組織和專家、學者入會,所占比例不超過會員總數的20%。外地會員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二)擁護并遵守本會的章程; (三)遵守國家以及天津市的政策、法律、法規,合法經營并具有良好的信譽的機構。 (四)從事政府外資事務管理、監督,對國家外資法律、法規和政策有研究的專業人士,知名外資企業的高管。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注冊有關文件(復印件);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團體做出的處分有申訴權。 第十七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執行本團體的各項自律制度。 第十八條 單位會員應確定一名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權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 本團體實行民主表決機制,表決權具體分配標準為:每一單位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行規行約的行為,按行規行約進行懲戒并可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 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產生的辦法是從會員中推選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 次。經理事會或1/3 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下列事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廢止; (二)理事、監事、會長的任免; (三)本團體的分立、合并與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會長候選人;選舉和罷免其他負責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財務管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信息公開、分支(代 表)機構管理辦法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 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負責人從理事中產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罷免程序: (一)本團體罷免法定代表人須由會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會員代表大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由理事會或1/3 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并推選一名召集人召開。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決議須由2/3 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形成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員代表全體簽名; (二)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以書面形式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社會團體須以書面送達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擬任法定代表人根據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簽署。社會團體應以書面形式說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書面證明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按相關要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2年以上,熟悉本行業情況,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在行業內有較高的威信和相應的組織能力;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由理事會決定;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本團體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本團體理事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團體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第四十二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切實履行 職責。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應依據《天津市社會組織人民調解(暫行) 辦法》,建立社會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本團體內部矛盾糾紛進行調解。 第六章 誠信自律建設與信息公開 第四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社會組織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加強組織機構建設。 第四十五條 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有關事宜。通過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長效機制,促進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的規范化。按照法律、法規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提升社會組織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 第四十六條 嚴格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托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并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 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 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7年4月15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