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投資體制改革,堅持了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不僅沒有改變中國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措施,而且創造了更加有利于外商在華投資的體制環境。
中國國家發改委負責人日前指出,這次改革,進一步簡化了投資項目的核準程序,對外商投資項目也只核準“項目申請報告”;進一步擴大了省級政府的核準權限,對鼓勵、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權限由3000萬美元提高到1億美元,對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權限由3000萬美元提高到5000萬美元。
作為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附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對外商投資有簡要說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的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并)事項,由商務部核準。上述項目之外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辦理核準。
此次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是加強和改革完善宏觀調控的重要舉措。該負責人表示,當前,要把解決某些行業盲目投資、低水平擴張等突出問題所采取的一系列宏觀調控措施落到實處,必須標本兼治,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進一步改革投資體制。而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又為推進投資體制改革提供了有利條件。我們可以抓住投資領域暴露出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結合宏觀調控的實踐,探索有效的解決辦法,使投資體制改革積極健康地推進。
該負責人還指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主要目標是要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最終建立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