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繼續實施。對500項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確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行政審批項目,國務院決定預以保留并設定行政許可。
包括“海關派員駐廠監管的保稅工廠資格審批”、“出入境 檢驗檢疫報檢員注冊”等海關質檢部分行政審批項目被保留。為保證設定的行政許可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國務院要求有關部門對本部門實施各項行政許可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并予以公布。